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按规定将项目经费编入预算,预算批复后拨付。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财政不予收回。(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数学等基础研究项目以及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在保障项目日常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探索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探索建立省属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选择省农业科学院作为试点单位,允许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引导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机制。奖励经费使用范围、标准、绩效考核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奖励经费涉及人员绩效支出的,应按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科学院负责落实)
(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九)合理核定科研项目绩效支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工资等情况,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科研项目绩效工资支出额度,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科研项目绩效工资实行动态调整,一年一核,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关键和紧缺岗位、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团队和人员倾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1〕65号)《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所有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琼市监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额可以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其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未约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或收益权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根据会议次数、天数、人员设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可以自制凭证报销。自制报销凭证的具体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省农业科学院为试点单位,逐步实现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数字化、无纸化,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逐步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范围。(省财政厅、省农业科学院、省税务局负责落实)
(十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选择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作为试点,取消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承诺项目经费没有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情况下,据实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技术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项目结余经费。省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五)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七)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通过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积极引进企业联合攻关,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用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用好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落实)
(十八)开展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以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等“陆海空”高能级科研机构为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实行目标导向制,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等“陆海空”高能级科研机构先行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限制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按照机构发展目标进行绩效管理和审计,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二)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政策落实评估。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根据试点措施评估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执行。本措施施行之前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适用本措施,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在研的科研项目适用本措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参照本措施修订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要参照本措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