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办〔2020〕50号),对《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8〕211号)进行修订,起草《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1〕3号)。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厅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完善,2021年5月11日-17日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在截止期前未收到修改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序号 | 原暂行办法 | 修订后 |
1 | 第五条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 删除。 |
2 | 第六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为60分至70分(含70分,不含60分)的企业可以入库。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持股超过50%)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综合得分为55分至70分(含70分,不含55分)可以入库。 | 第六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为55分至70分(含70分,不含55分)。 |
3 |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内,根据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规模,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为:对于上一年度缴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30%(各企业比例相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缴税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研发费用25%(各企业比例相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当年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内,根据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规模,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资金补贴。补贴额度为:不超过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
4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四、修订目的
一是扩大培育队伍。将培育库门槛适当降低,扩大培育库入库企业数量。
二是简化相关程序。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简化培育库企业认定条件。
三是更新资助标准。参照《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对培育库企业资助标准进行调整,避免培育库企业资助标准高于高企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