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10次厅务会和第1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18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管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发〔2015〕20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对本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科技专项项目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以下3项:

(一)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

1.监督检查对象: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按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检查法人责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项目(课题)管理情况、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二)海南省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审核及相关活动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获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行政确认等事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科技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列出的行政确认事项。

1.监督检查对象:承担行政确认等事项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监督检查内容:承担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行政确认等事项落实实施条件、运行状况及成效等。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审计与监督处联合厅机关党委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汇总检查工作综合情况,提出结果应用建议及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工作小组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利清单、责任清单,结合我厅工作重点,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各相关处室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梳理本处室管理服务对象的相关重要信息,提交审计与监督处汇总形成年度检查对象名录库。

(三)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相关要求,拟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并报批后执行。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等内容。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抽查对象覆盖面及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四)工作小组按年度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数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五)工作小组从省科技厅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为省科学技术厅在编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员辅助开展检查工作,专业人员应从科技专家库中抽取。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的,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检查人员。

(六)检查组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于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送审计与监督处汇总后报批。

(七)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审计与监督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并在省科学技术厅官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报告应当附上每个检查对象的检查情况。

第六条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方案具体要求的检查内容认真检查,履职尽责,检查情况记录务必详实准确,能充分反映被检查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价客观到位。

(二)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依法行政,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提前泄露检查相关信息。

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检查结果的处理。相关处室应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对象加强监督、指导,并按要求督促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记入项目管理档案,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琼科〔2017〕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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