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7月22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6号),实施近两年来,为规范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顺畅的问题。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形成《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细则”)。

二、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绩效验收评价申请、绩效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绩效验收评价专家、绩效验收评价组织、绩效验收评价结论、结果公示、后续管理及监督、附则等共9章49条。

三、涉及范围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科研类项目及其课题的绩效验收评价。

四、修订前后主要差异

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验收评价细则删除了3条、新增了6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1.将项目绩效评价与项目验收合并进行,统称为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规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不予收回”。为此在将项目验收修改为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作了重新定义,并在提交材料、专家职责、专家组意见、结论等作相应修改。

2.延长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申请时间。将项目需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申请提出时间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修改为“项目实施期届满 1个月前”。

3.增加了分类评价内容。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明确绩效验收评价时区别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等进行分类评价。

4.简化专家名单确认程序。涉及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专家名单,无需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只需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5.扩大随机抽取专家方式。如随机补抽时间不足,经省科技厅同意,也可从管理系统专家库中直接指派。

6.增加“结题”绩效验收评价结论。在原有的“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和“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基础上,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任务的,可给予“结题”绩效验收评价结论,相应增加了“结题”项目的处理方式。

7.统一异议处理。修订前,根据具体异议内容由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处室或者原评审专业化机构进行处理。修订后,统一由省科技厅进行处理。

8.允许延期项目提出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修订前,已获得过批准延期的项目不能提出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修订后该类项目第一次绩效验收评价不通过可以提出二次申请。

9.增加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结余经费处理。对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五、关键词诠释

1.项目绩效验收评价,是指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议的活动。

2.专业化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