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琼厅字〔2019〕11 号)第二十六条明确“省科技厅、省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二、制定《暂行办法》目的
科技部19号令《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对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置等进行了普适性规定,但未对诚信信息的管理、归集、报送、异议和信用修复等进行规定。
三、起草过程
《办法》初拟稿于2021年12月下旬征求了拟联合发文单位省社科联的意见,经修改后于2022年1月下旬征求了厅内意见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社科联、省科协,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其中省发改委书面反馈意见数条、省教育厅书面反馈无意见,其他单位未反馈意见。2022年2月7日发布在“海南科技”微信公众号上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2年3月8日至3月15日,根据专题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再次征求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社科联、省科协,各高校、科研院所意见,其中省教育厅、省科协、省国资委书面反馈无意见,其他单位未反馈意见。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5条。除总则、附则外,主体内容为信息分类归集、信息使用、异议与修复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本办法适用对象。
(二)明确相关职责。对诚信信息产生后的报送、归集、记录、管理等职责进行了明确,省科技厅与省社科联针对相关领域信息“各自管理和记录”,信息归集报送等依据省、市县两级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明确了哪些行为应记录其诚信信息。对应记录为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列举。
(四)明确信息如何分类记录和归集路径。对信息如何分类记入诚信系统进行了明确: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记入三个数据库。对信息提供单位归集信息时限、信息记录部门记录信息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五)明确了信息查询和披露时限,并对延长查询披露时限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六)明确了适用的奖惩措施。列举了适用的奖惩措施,便于管理部门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参考市场主体的科研诚信信息。
(七)明确异议和修复程序。明确了信息主体对诚信信息存在异议的救济手段,信用修复要求和相关程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