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琼科规〔2022〕42号)
【适用范围】
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政策问答】
1.海南省对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有何支持措施?
(1)认定一次奖励。
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相关规定,对平台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或按省、市县财政按5:5比例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运行补助。
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企事业(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度服务金额指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的数额。(技术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3)定向征集项目支持。
对当年新认定及年度考核良好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含筹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采取定向征集项目方式择优给予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
2.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有何申请条件?
(1)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等组建。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参与联合共建,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3)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设的,牵头的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4)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拥有相关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②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归属技术创新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③具有较高研发投入水平,每年归属技术创新中心支出的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④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固定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等,归属于技术创新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⑤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5000万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300万元)。
⑥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何申请条件?
(1)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申请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高新技术产业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行业细分领域技术属领先水平;有明确的技术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目标。
②拥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工程化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③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归属于技术创新中心专门使用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④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队伍,归属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副高以上(含)职称或硕士学位。
⑤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归属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⑥有不少于10项的研究开发成果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开展研究工作成效较好。
4.省级中试研究基地有何申请条件?
(1)省级中试研究基地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2)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3)申请认定的省级中试研究基地实施主体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②采用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依托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归属于中试研究基地每年支出的研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③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归属中试研究基地的专业设备原值总价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④有健全的管理团队,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归属于中试基地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级和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基地主任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5.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有何申请条件?
(1)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驻琼科研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为专职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我省科技园区、企业等,非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3)申请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条件。
②归属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技术转移专职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③拥有或签约的成果储备量不少于50项,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3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以申报年度起前3年内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④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期限3年(含3年)以上,保障科技成果来源。
⑤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⑥上述所指的高校一般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或国外同等层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6.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有何考核规定?
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平台建设和投入情况、科技创新和服务成效等内容。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2)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平台,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平台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平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操作流程】
1.申报及受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省级平台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市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申报单位填报申请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2.审核与推荐。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省级平台条件的,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3.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平台进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推荐”“不同意推荐”,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专家小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4.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按程序报批。
5.公示。根据审定的认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认定。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对批准认定的省级平台,由省科技厅分类授予“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南省中试研究基地”“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