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第一条:对修订背景进行说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琼科〔2018〕287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说明   

第二条:明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普工作。

第三条:明确科普项目支持的方向是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竞赛、省级科普场馆建设运行等,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规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明确科普项目不属于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受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限项限制。

第六条:明确省科技厅是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的主体单位,指南的具体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对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提供方式提出要求。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明确的方式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要求科普创作项目还须将作品实物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处室。

第八条:对申报科普项目形式审查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规定了材料受理的条件和不受理的条件,以及具体工作时间。

第九条:明确申报科普项目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具体内容。

第十条:明确申报科普活动类项目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内容。

第十一条:明确申报科普创作类项目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内容。

第十二条:明确申报科普竞赛类项目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内容。

第十三条:明确省级科普场馆建设运行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不需要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规定省科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化机构开展科普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省科普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及步骤,主要有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项目下达等程序,并对各项工作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明确省科普项目预算编制不设定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据实编制。

第十七条:明确科普经费支持的四类项目中,科普活动和科普竞赛项目采用前资助方式和最高支持额度;科普创作和省级科普场馆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和最高支持额度。

第十八条:明确科普项目经费管理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了科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明确项目经费支出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主要用于业务费和劳务费。

第二十条:明确过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执行。规定了科普创作类、省级科普场馆认定和运行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明确验收评价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求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四条: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明确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要求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第二十九条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条 明确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明确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明确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琼科〔2018〕2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