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专项支持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专项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重点支持:

(一)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主要用于引进国内外知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来琼设立科技类机构及培育扶持我省科研机构发展。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科研技术开发和交流,不支持产业化项目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等。

1.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主要支持在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合作双方聚焦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共性技术,针对同一科研目标与任务进行联合研发、技术示范、技术转移,推动我省深入参与全球创新治理。

2.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创新载体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结合各自特色、优势或技术需求,持续性开展国际联合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共享及服务、引才引智等工作,布局构建多层次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

3.外国专家项目。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资助高端外国专家来琼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产品研发、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区域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在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重点省市(和我省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开展区域创新合作,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围绕同一合作目标联合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省科技厅可根据科技合作的实际需要对专项支持的范围、项目等进行新增或调整;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需要支持的科技合作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科技合作发展需求,适时发布专项各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等有关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管理

(一)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发文公示等工作。

(二)引进的国内外科研机构应具有国内或国际领先的研发水平;扶持的我省科研机构应已具备较好的科研成效。

(三)科研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四)科研机构需提交详细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和支持额度进行综合评审和论证,提出支持意见。

(五)省科技厅经行政决策确定拟支持的科研机构。

第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立项公布,以及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等;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申报单位一般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项目主要合作单位应为国(境)外、省外的科技创新主体。允许在省内注册的外资企业或机构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研发类项目。

探索国外科研单位与省内科技创新主体联合牵头申报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科技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诺上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鼓励受聘于省内单位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实行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分置的项目管理机制。

探索全球协同创新项目的国际化评审。

(五)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调整、退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调整。

(六)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科技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Hainan Provi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二)省国合基地申报单位一般应为在海南省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具备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能力和经验。从事我省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建立常态化引才引智机制,引进本行业(专业)外国人才智力,或围绕行业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帮助各类创新主体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三)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基地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详细说明申报单位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才引智方面现有基础与优势,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才引智等方面发展思路、目标规划、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根据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对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好、目标明确、有突出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地择优认定扶持,经省科技厅行政决策,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在省科技厅官网进行公示。

(五)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目标及实施方案变更、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调整、退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调整。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基地在国际联合研发、国际技术转移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按基地类别确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等内容。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或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项目管理

(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条件、实施年限、支持领域和材料要求等事项。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遵循公平、公正和回避的原则,对项目及经费进行评审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立项原则和资助标准,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发布立项通知,并将立项通知、执行要求和经费预算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执行结束、因故撤销或任务终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并核销经费,清理账目,编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总结报告(财务报告)、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项目支出经费进行财务决算。

第四章 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专项各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各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多项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使用行为。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接受专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引进培育项目经费管理

(一)对于国家在海南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在琼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年度拨付。

(二)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机构设备采购、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科研条件建设、机构运营等。

(三)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

(四)具体支持方式、资助金额、拨付方式等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助年限为2-3年,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转移转化等。

(三)项目经费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五)项目经费允许跨境拨付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跨境拨付经费的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

(六)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时同时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单位搭建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信息网络、购置平台运行有关设备、技术创新与转化、标准研制及专利申请,引才引智服务团队建设、活动服务保障(政策咨询、创新创业指导、人才培训、招聘、小论坛等)、示范宣传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引才引智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经费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省科技厅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和职能作用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年度考核或评估结果分档给予经费支持。

(三)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基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基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管理

(一)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等;

(二)项目以前资助方式进行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后,经费直接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聘专需求和经费申请,对经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项目单位在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自行支付。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组织申报、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

(五)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经费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专项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项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安排专项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原《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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