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对《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1版》)进行修订?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我省科技发展需要,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暂行办法2021版》进行了修订,将管理办法名称改为《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省基金项目申报的依托单位范围是否有变化?
有。为了解决民营医院和民营企业等单位难以申报问题,同时确保申报质量,《管理办法》对依托单位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医院类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和调整了企业申报条件,相关条款修订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类单位、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建有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有R&D研发投入纳入统计企业)。”
三、省基金项目类别是否有变化?具体有哪几类?
有。增加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删除高层次人才项目、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和企业人才项目。修订后的基金项目有: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主要考虑:一是与国家基金项目类型和表述保持基本一致,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是面上、青年、地区、优青、杰青、重点、重大、联合和其他一些专项。二是突出培养人才导向,增设了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相比青年基金项目,前两类项目支持金额和验收要求更高(前两类项目金额初步考虑30-50万元/项,青年基金项目6万元/项)。三是突出支撑产业发展,增设了重点项目,聚焦我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四是突出地区、企业需求,增设了联合项目,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五是不再单设企业项目,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各类项目。
四、《管理办法》哪些条款对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做了规定?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五、《管理办法》是否加大了对青年科研人才的支持力度?
是。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青、优青最后一轮评审难度非常大,为鼓励申报且培育相关人才,争取取得进一步成果,参考兄弟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中,新增“对于申报并进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青、优青项目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具备相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给予省杰青、优青项目支持,且不受承担2项项目限制,获得支持项目计入个人承担项目”。
六、《管理办法》对省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和《海南省科技人才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22〕283号)有关规定,省科技人才项目经费开支实施包干制,经费支出不设定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管理办法》取消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有利于激发科研工作者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删除《暂行办法2021版》中“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对数学、管理科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60%。”内容表述。
七、《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程序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明确,对于部分科研项目管理规范且具备审核验收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年度省基金项目验收10项以上且通过率90%以上),资助金额1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依托单位进行审核验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验收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视情进行调整。
八、《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是什么?
《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