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障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转化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海南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全面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力争在3年内,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有效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7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亿元。
(三)改革范围。
在原12家赋权试点单位基础上,面向全省改革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开展改革。鼓励中央在琼科研事业单位积极争取中央有关管理部门支持,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
二、改革内容
(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1.充分赋予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单列的资产管理清单,进行台账管理,国有资产审计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管理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可根据实际,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2.单位应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单位自主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需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对已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3.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并通过协议定价的,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得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4.单位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于部分赋予所有权的,单位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鼓励单位探索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前提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全部所有权。对于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5.支持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委托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独立法人实体,由其代表单位持有、营运、行使股东权利等,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支持产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持股托管服务平台,园区内单位可委托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持股管理机构,代表单位持有、管理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单位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单位所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6.单位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单位内部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职人员,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经理人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相应成果股权作为报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人社厅)
7.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非省管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规探索让其获取股权激励;单位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获得股权激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权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按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禁业范围发生冲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海南大学)
8.将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对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自主决定,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支持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9.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技人员职务晋升、自贸港高层次人才认定、职称评定、研究生指标分配、科研团队研发经费保障、绩效考核、评价评优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定通道,探索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制定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标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委人才发展局)
(四)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
10.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琼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试点支持单位按市场化机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赋权改革,赋予其项目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权。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开展成果转化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1.鼓励省内外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在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工作,选派人员取得的工作量、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等业绩同时认定为在派出单位取得的业绩。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技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优推优等的重要依据。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或者科研院所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2.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琼组建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按“一项一策”给予综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创立从事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和投资等的独立法人公司,构建“研发机构+孵化公司+转化基金”运营模式,探索“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股+团队现金持股或技术入股”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效能。
13.支持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与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利转化资源库,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推进海外技术转移合作,打造区域技术转移服务高地和全球技术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海南大学牵头筹建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强化科技成果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转化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海南大学)
14.盘活专利存量,支持单位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鼓励单位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单位专利。(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15.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引导金融投资更早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进一步丰富产投、创投、风投等金融产品。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团队跟投在省内转化的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科技、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在改革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改革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研究制定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强化监测评估。省科技厅会同教育、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建立改革工作报告制度。改革单位在每年特定时段内,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与决策需求,省科技厅将适时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三)落实尽职免责。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精准施策,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不予或免予处理情形和条件的,按照规定不进行责任追究,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总结改革过程中的亮点成就和典型成功案例,通过新闻媒体、研讨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推广普及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战略意义、实际成效以及先进经验,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省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附件:
1.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2.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3.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
附件1
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指导科研单位依法依规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违纪违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体现为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鼓励中央在琼科研事业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单位研究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探索建立一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科研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牵头,协调科研、财务、国资、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对无形资产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过程管理。
第六条 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平台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持股平台,由其代表单位持有、营运、行使股东权利等,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单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应对成果登记的基本信息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应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属性、成果阶段、完成人、取得时间、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已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和其他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分类注明具体类别;转化状态主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转化价值中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按评估价值标记,未评估的可暂不标记。
第九条 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备案管理程序;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并通过协议定价的,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人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成员,或完成人及团队成员的近亲属,或完成人及团队成员、近亲属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等情形。
职务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单列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单位自主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对前期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具体退出的操作细则和流程由单位自行决定,不用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报批。对已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并配合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单位应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省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保护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以及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领导干部、管理人员。
第三条 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单位应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原则,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等。
第六条 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科技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被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并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经与科技人员协商放弃已经授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在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技人员,因完成科技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六)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引起后续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八)按照规定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投资亏损的,或因成果转化入股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债务纠纷的,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中,经依法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九)按照规定将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 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尽职免责工作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实施免责”。责任追究机关在开展问责追责工作中,应当综合分析判断相关人员是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之一,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启动尽职免责认定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认为问责追究事项符合第六条规定免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问责追责调查启动后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尽职免责申请。
第九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受理尽职免责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责任追究机关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调查结束后,责任追究机关应对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相关人员,提出免责认定意见。相关调查与认定程序,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认定需要追究责任,但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3
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制定了成果转化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具体如下:
一、禁止转化的科技成果
(一)危害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四)违背科技伦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
(五)未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禁止行为
(七)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八)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进行转移转化的,未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等内容,且公示时间少于15日。
(九)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将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许可,或将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向境外转移转化。
(十)单位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十一)单位职工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
(十二)科技成果完成人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十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十四)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担任领导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未进行公开公示,且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十五)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未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六)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未经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任职期间进行股权交易。
(十七)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十八)科技人员以在职、挂职、兼职、离岗或者项目合作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十九)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当事人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二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二十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伪造各类材料,出具失实的材料、信息、结论等;隐瞒、谎报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隐瞒技术风险和成果的负面影响。
(二十二)以抄袭、篡改、窃取、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成果,侵占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三)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二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