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24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后的重要讲话中,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建设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的关键时期,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障碍,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海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重点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由总体要求、改革内容、保障措施3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改革范围。其中,主要目标提出了力争在3年内,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有效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改革范围包括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鼓励中央在琼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2027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亿元。

(二)改革内容。从5个方面提出了15条改革举措。

1.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一是单位对科技成果形成单列的资产管理清单,进行台账管理,国有资产审计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二是单位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单位自主决定,无需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三是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一是单位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于部分赋予所有权的,单位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鼓励单位探索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前提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全部所有权。二是支持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其代表单位持有、营运、行使股东权利,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

3.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一是单位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工作人员和团队。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非省管领导),可依规探索让其获取股权激励。三是将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四是进一步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定通道,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业绩评价条件的重要依据纳入职称评价内容。探索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制定技术转移转化人员职称评审标准。

4.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一是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琼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试点支持单位按市场化机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赋权改革,赋予其项目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权。二是科研人员到本单位在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工作,取得的工作量、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等业绩同时认定为在派出单位取得的业绩。三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立从事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和投资等的独立法人公司,构建“研发机构+孵化公司+转化基金”运营模式,探索“财政投入补贴+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股+团队现金持股或技术入股”投入机制。

5.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效能。一是支持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与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利转化资源库,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支持海南大学牵头筹建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二是盘活专利存量,支持单位财政资金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单位专利。三是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引导金融投资更早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进一步丰富产投、创投、风投等金融产品。

(三)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监测评估、加强容错免责、强化宣传推广等4项措施。

此外,为保障改革成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安全性,同时制定了三个附件,分别是《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和《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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