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然而,科研活动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强、探索性强的特点,尤其在技术前沿和交叉领域,失败和失误在所难免。为消除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担当,海南省科技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本《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生态。

二、《办法》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基本原则——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追究其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责任,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减责或免责”。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纠错机制、结果运用、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总则

包括起草依据、适用主体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二)适用情形

明确了多种可减轻、免除责任或纠错后免责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

规定了常规程序,具体分为“提出申请”“调查核实”“下达决定”三个流程。

(四)纠错机制

对尽职时需一并纠错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明确未落实执行纠错决定的行为的惩处措施。

(五)结果运用

规定了免责后的积极影响,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的要求。

(六)附则

法律冲突、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四、《办法》部分创新性条款

《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了企业首次承担项目免责相关内容,鼓励未承担过科研项目的省内存量企业迈出科研第一步,引导企业践行科技兴企;同时作为一项利好政策吸引初创型科技类企业聚焦海南、落地海南。

《办法》第四条第八款青年科研人员首次承担项目免责相关规定,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勇担重任,同时作为一项利好政策吸引青年科学家投身海南科技创新工作。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省科学技术活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资助的科学技术活动都可以适用该办法。同时,《办法》明确“省级及以上管理文件对尽职免责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兼具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