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广大企业更好地理解《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好相关政策吸引高端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发展,现就该办法说明如下。

一、政策核心目标是什么?

这项政策的核心目的是由政府搭台,帮助企业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请”来一位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目的是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应用,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对企业来说,核心好处有哪些?

(一)获得高端智力和技术支持:企业可以精准对接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专家(特别优秀的可放宽条件),获得其在技术研发、战略规划、平台建设、团队培养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二)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支持:“科技副总”与企业合作的产学研项目,有机会获得省级科研项目的定向择优支持。

(三)获得创新券优先支持:企业可以申请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

(四)助力创新平台建设:在“科技副总”帮助下,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将获得更多指导和支持,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五)提升企业人才队伍水平:“科技副总”将协助企业优化研发团队,培养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

(六)柔性引才效益高:“科技副总”主要采取兼职方式(服务期一般2年,服务企业累计不少于100天),其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社保仍在原单位,企业主要提供科研条件、必要生活保障及可能的绩效激励,是一种高效、灵活的引才模式。

(七)合作权益有保障:政策明确支持“科技副总”按协议获取报酬、奖金、期权激励,成果转化权益按规分配,保障了双方合作的积极性与合法性。

三、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

(一)主体类型:具体主要包括海南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农业企业。

(二)企业意愿:自主创新意识强,愿意为“科技副总”设立合适岗位、明确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工作、生活条件。

(三)科研基础: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能为“科技副总”开展工作提供配套条件。

(四)关联关系限制:拟派驻的“科技副总”不能是其个人或其派出单位(及单位其他人员)创办或入股的企业。

四、企业具体如何申请和对接?

(一)关注通知:留意省科技厅发布的“科技副总”选派工作通知。

(二)提交需求: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填写《拟派驻企业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表》,提交给所在市县的科技管理部门。

(三)初审对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

(四)见面洽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与初步匹配的科研人员见面洽谈,确定合作意向和内容。

(五)签订协议:企业、科研人员及其派出单位三方签订《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协议书》,明确权责利。

(六)审核公布:市县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最终确定并公布“科技副总”名单。

五、企业需要承担哪些主要责任?

(一)提供保障: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工作岗位。

(二)有效使用:真正让“科技副总”参与企业创新活动,发挥其专业特长,解决技术问题,提升创新能力。

(三)进行评价:对“科技副总”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材料报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四)生活关怀: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五)安全保障:依法为“科技副总”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派出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协议明确:依法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期限、报酬、成果权益等。

六、提示

(一)数量限制:一家企业最多可同时拥有两名“科技副总”。

(二)灵活退出:若因企业经营重大变化或“科技副总”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合作,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派驻。

(三)诚信合作:企业与“科技副总”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共同推动合作取得实效。

“科技副总”政策是企业链接高校院所创新资源的“直通车”,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助推器”。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关注、主动申请,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红利,吸引科技人才,破解技术难题,加速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