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19〕2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深入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精准扶贫,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深入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精准扶贫,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分为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省内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深入我省农村、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候鸟型专家人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返乡大学毕业生、返乡复转军人、乡土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等;法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技术协会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可以组织科技人员团队,以单位名义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带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建立统一的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统筹管理。

第五条对科技特派员的登记、审核、选派、考核、退出等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管理,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章 科技特派员登记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热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2.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

(二)法人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自愿以单位名义深入农村基层一线从事科技服务或带动创业;

2.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分级登记的具体条件。

(一)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具体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基层科技服务经验,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问题5项以上;

2.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已入选(含已结束派遣的人员)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科技人员(简称“三区”科技人员)、中西部市县挂职科技副乡镇长等人员纳入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队伍。

(二)省级法人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具体条件:

1.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产业链增值服务等的基本条件;

2.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力量,实施科技服务的人才队伍中有至少3名以上技术服务人员。

(三)市县级个人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具体条件:

1.有一定的基层科技创业或服务经验;

2.掌握一技之长,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帮助农民解决生产技术和市场销售问题,或能直接示范、服务、带动农户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创新创业。

市县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科技服务人员纳入市县级个人科技特派员队伍。

(四)市县级法人科技特派员登记的具体条件:

1.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产业链增值服务等的基本条件;

2.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人才力量,至少有2名以上能直接指导培训农民的技术人员;

3.与农户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在农村一线有科研项目或产业项目实施。

第八条申请人登录省科技厅官网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法人组织信息或个人信息、专业特长、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经系统审核注册成功即成为海南省科技特派员。

第九条省级科技特派员登记程序:

1.申请。符合省级科技特派员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省科技厅官网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审核。省科技厅对申请人进行批量定期审核。

3.发证。省科技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省级科技特派员证书。省级科技特派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登记程序:

1.申请。符合市县级科技特派员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省科技厅官网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审核。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批量定期审核。

3.发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市县级科技特派员证书。市县级科技特派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和程序:

(一)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与拟服务对象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双方服务(合作)协议,分级提交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备案。

(二)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需要,按有关任务、项目管理程序,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对帮扶。

第十二条对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科技特派员每年12月底前要分级向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提交服务工作情况报告。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负责考核,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支持在科技扶贫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参加相关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支持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的创业和服务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科技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扬和典型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的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