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琼科〔2020〕1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我厅对《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进行了修订,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每年适时发布,项目征集时间不低于50个工作日。”

修订为“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每年适时发布,项目公开征集时间不低于50天;申报指南明确是定向征集的项目和有具体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项目,征集时间不低于30天;省委省政府决议以及省领导批示的应急任务,征集时间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项目申报纸质材料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修订为“省科技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实行无纸化申报。”

三、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受理。修订为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的规定时限、规定渠道和形式进行申报。

四、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可包括初审、复审;评审方式可包括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具体方式根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情况确定。”“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修订为专家评审可包括初审、复审;评审方式根据专项类别和特点选择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7号)开展立项评审工作。

五、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无故不得逾期。”修订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无故不得逾期。

六、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修订为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6号)组织专家验收。

以上修订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条款仍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执行。


2020年9月9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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