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2003 年,国家制定实施了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税收优惠政策。2021 年 4 月,财政部等 7 部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 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 号),要求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省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要求会同财政、税务和海关部门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单位名单,核定单位名单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研究草拟了《海南省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目的

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应科技管理改革需要,简化科普单位进口科普用品有关提交材料程序,提高核定工作效率,尽量减轻科普单位负担,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工作发展。

三、起草过程 

《海南省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总体思路和过程: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单位名单,并制定进口单位核定和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考虑到对享受进口政策的科普单位的范围、审批流程需要进行界定,对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具体审核程序需要根据新要求予以完善,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三是结合2020年度省级科普场馆考核工作进行调研,了解我省科普单位对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需求情况。四是向海口海关咨询海南自贸港建设进口科普用品的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

四、主要内容

《海南省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规定科普单位申请进口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 规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需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明确进口单位名单核定方式及核定程序。

第七条 明确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方法、享受政策条件、办理程序。

第八条 规定进口单位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明确退还税款办理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规定进口单位免税资格的复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明确进口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后果。

第十二条 明确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明确宣传倡导工作。

第十四条 要求加强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明确政策解释单位。

第十六条 明确了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