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的通知

琼科规〔2022〕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以下简称立项评审)工作,提高立项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立项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科研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立项评审,是指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报科技项目立项进行评议的活动。原则上,立项评审全过程应实行无纸化。

因特殊情形及工作需要,经省科技厅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审定,省科技厅可参照此细则自行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专业化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承担立项评审工作的机构。所称专家,是指从专家库抽取或特邀选取,在立项评审工作中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立项评审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省科技厅应加强对立项评审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各类科技项目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年度立项评审工作计划,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立项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业化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制定具体的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方式、项目分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完成时间等,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九条立项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等“两审一定”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一节 形式审查

第十条审查内容。专业化机构以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为依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申报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

(三)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是否超项(不含平台类、应急类、国际合作类、科普类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否同年度已获得竞争类项目立项;

(五)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否在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处罚期内,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是否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审查流程。主要包括审查、审定、公示、结论。

(一)审查。专业化机构按照审查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如有须核实的事项,可直接与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项目申报材料虚假,取消申报资格。

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存在缺漏的,专业化机构应告知申报单位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逾期未补充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通过。

(二)审定。专业化机构完成全部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后,将形式审查结果报省科技厅审核。

(三)公示。形式审查结果经审定后需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专业化机构。专业化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二条 审查结论。完成公示后,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由专业化机构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结论为“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节 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数量及要求。

(一)合并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每个领域的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名,每个评审小组专家总人数为单数,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技术专家和2名(含2名)以上的财务专家组成。

(二)试点经费包干制项目不作预算评审。

(三)评审小组的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人数不能超过2名(不含2名)。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

(一)抽取要求

1.专家抽取遵循“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相符”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客观、公平、公正。

2.原则上,抽取专家按照实际需求与抽取人数1:2的比例进行抽取。

3.在省科技专家库系统抽取专家的,由专业化机构在指定场所和设备上,按照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随机抽取,并按照先后顺序邀请专家参加评审,如有无法参加的,按顺序递补邀请,直至产生评审专家组。抽取全过程需录音录像(抽取省外专家和临时补抽专家除外)。抽取支持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审专家时,科技厅应派人到场进行监督。形成的专家名单经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涉及支持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还需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4.专业化机构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专业化机构经报省科技厅同意,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

5.委托省外专业化机构评审时,专家抽取不限于本省专家,按该机构规定抽取专家。

(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后,在省科技厅官网公布。

第三节 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各类科技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评审方式进行。

(一)会议评审。由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分为三种形式:现场答辩、视频答辩、材料审阅。

1.现场答辩。由评审专家组在固定的场所,通过审阅材料、听取汇报、面对面询问答辩、讨论等评审程序形成评审意见。

2.视频答辩。由评审专家组借助网络、视频设备,通过审阅材料、远程听取汇报、远程答辩、讨论等评审程序形成评审意见。

3.材料审阅。由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讨论等评审程序形成评审意见。

(二)通讯评审。由专业化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或者网络通讯方式,将立项评审材料发送给专家,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分组、抽取专家、编制评审工作手册、组织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等。

(一)项目分组。专业化机构将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进行梳理、分类和分组,分组情况及抽取专家领域报省科技厅审核。

(二)抽取专家。专业化机构根据审定的分组领域抽取专家,确保所抽取专家人数能符合项目评审规定。

(三)编制评审工作手册。专业化机构编制专家评审工作手册,包括评审须知、项目申报通知、评审方式、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内容、项目信息表、专家名单、现场核查意见表、专家评审表、评审专家承诺书和工作人员承诺书等。

(四)组织评审。

1.会议评审。

1.1组织签到。核验专家、汇报答辩人员的身份,收存专家通讯工具。

1.2召开预备会(含评审前专家培训会)。省科技厅在专家评审前,组织评审专家培训,解读相关政策及评分标准。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推荐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1.3审阅材料。专家独立审阅评审材料。

1.4组织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确定项目评审主审专家,分配主审任务。

1.5项目汇报(材料审阅评审除外)。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场汇报的,可以书面委托项目申报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汇报;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名单内的人员不得参与汇报。进入汇报现场的项目申报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项目申报团队要按时到达汇报现场,对于无故迟到的,专业化机构有权取消其汇报资格。

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应当按要求作PPT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必要性、技术创新性、主要任务、技术路线、预期目标、考核指标、承担单位科研条件、财务状况、科研团队、项目负责人科研能力、预算编制等。

1.6专家质疑(材料审阅评审除外)。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各评审专家向项目申报团队成员质疑,项目申报团队成员均可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1.7讨论。所有项目汇报完毕或审阅材料完毕后,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讨论。讨论的顺序为:各项目主审专家发表意见,其他专家发表意见,讨论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1.8填写个人评审意见。专家根据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独立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ABC”三档。

1.9填写综合意见。主审专家根据专家组讨论形成的意见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分别填写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经专家组专家签名确认后,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1.10核对评审材料。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核对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的完整性。

1.11回收会议材料。评审结束后,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回收所有的会议材料。

2.通讯评审。

2.1发送材料。专业化机构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或网络通讯方式,将项目材料、评审要求等评审材料发送专家组成员。

2.2审阅材料。专家独立审阅评审材料。

2.3填写个人评审意见。专家根据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独立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A、B、C”三档。

2.4回收和核对评审材料。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回收并核对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的完整性。

2.5汇总评审意见。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列出每个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

第四节 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形成现场核查清单。专家评审后,专业化机构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专业化机构提出现场核查项目清单并共同开展现场核查。

建立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制”,科研诚信良好的企业无须现场核查,其他企业参与的项目需要现场核查。事业单位申报的非技术推广、示范类项目不需现场核查。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软科学项目)不需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组织核查。现场核查方案可根据领域进行分组,也可根据现场核查路线进行分组,但每个领域的技术专家须2名(含2名)以上,每组财务专家须2名(含2名)以上。

第十九条 形成专家意见。现场核查主要查看科研场所、设备、样品、人员构成、操作演示和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等,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五节评审报告及归档

第二十条 立项评审报告。专业化机构完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后,撰写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核。报告包括:申报情况、形式审查情况、评审原则与标准、专家抽取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材料归档。评审结束后,专业化机构整理完成项目档案,报送省科技厅归档。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评审工作手册、形式审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现场核查意见表、专家签到表、评审专家承诺书、工作人员承诺书、立项评审报告、现场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三章 行政审定

第二十二条审核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审核专家评审意见,若有异议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建议,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审定同意后,委托专业化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提出立项建议。省科技厅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提出立项建议并委托专业化机构对照省科技厅管理系统历年已立项项目,对拟立项目进行查重。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应书面征求有关厅局查重意见。

第二十四条拟立项目公示。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审定的拟立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下达立项文件。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对立项评审工作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等有关纪律规定,对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信息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密,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及时对专家评审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行责任等方面作出评价。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人员,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家遴选和使用、评审专家履职尽责、评审工作纪律规定执行、信用评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均可实名举报和投诉,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评审细则规定,滥用评审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本评审细则规定,滥用评审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在科研诚信系统记录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形及工作需要,经省科技厅审批,可对细则中的立项评审程序、办理时限等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不适用本细则。认定类后补助项目评审细则另行制订或参考此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立项评审纪律要求

      2.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附件1:

立项评审纪律要求

一、省科技厅

(一)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专业化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

(二)不得干预评审活动,向专业化机构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不得在非公开期泄露评审组织人员、专家、专家意见及其他保密评审信息资料。

二、专业化机构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便利,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

(四)不得与申报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评审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三、评审专家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

(一)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

(三)不得向项目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专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

五、项目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需要回避。

(一)有上述情况者,不适于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应当回避。

(二)当事人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在评审活动中,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事项。

(四)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专业化机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


附件2:

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一、专业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场地、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二、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专业化机构安排,省科技厅应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除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答辩人员、监督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三、专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认真核验进入评审现场人员的身份;

(二)不得修改评审手册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三)做好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

(四)对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评审专家、项目答辩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省科技厅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

(七)对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信用档案。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动出示评审专家的身份证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二)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

(三)进入评审现场前,按工作人员要求交存所有通讯工具;

(四)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离职守和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五、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评审工作规定情形的,专业化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做好不良信用记录:

(一)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者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或者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者拒绝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的;

(六)其他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