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

项目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8年4月27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琼科〔2018〕17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适用于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方向),在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整体管理框架下,结合科技合作项目自身特点,主要是关于合作的要求,修改、细化相关条款。制定中参考了部分其他省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部分单位反馈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

《实施细则》分总则、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组织、经费管理与监督、附则等7章,共37条。基本涵盖了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管理的全流程要求。

(一)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加强引进集成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推动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合作。

(二)结合科技合作特点对申报条件作了规定。包括对合作单位、合作协议的要求;项目实施地点区分省内实施及对外技术转移方面两种方式;对科研单位、高校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以确保合作建立在较好的基础条件上,不是流于低水平的联合;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则不作学历、职称方面的要求。对于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组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限制申报。

(三)明确项目立项原则。根据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立项的宗旨,提出对于符合我省科技重点工作需求、重点产业需求的、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开展的、“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及省院省校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四)明确项目不立项原则。除基础条件不足、创新性不强等情况下不予立项外,对合作内容不明确、合作必要性不强的项目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