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贯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数据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支撑我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贸区(港)建设。

二、制定依据

依据是《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和省政府领导对该《办法》的批示要求。

三、整体结构

参照国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结构体例,《实施细则》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职责分工”、“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与利用”、“保密与安全”和“附则”等。

四、内容说明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意义、科学数据的范畴、数据管理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的体制分别界定了省科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的责任事项。

第三部分,采集、汇交与保存。建立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制度,明确汇交的范围。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省科学数据中心。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四部分,共享与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共享与利用。

第五部分,保密与安全明确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强调数据的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该项工作的考核及处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