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省科普场馆(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是我省开展科普工作的主要场所,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考核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和优化我省科普场馆建设及布局,推动全省各市县科普工作发展,探索建立科普场馆省、市(县)分级管理机制,结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省科技厅对《海南省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7〕41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办法名称为《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国办发2016〔10〕号)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琼府办2016〔208〕号)。

在对《海南省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7〕412号)修订的过程中,我厅经多次讨论研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对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原办法只有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修订后,要求市县制订市县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具体认定管理市县级科普场馆,实行分级认定管理机制。

二是着眼我省今后科普场馆发展的趋势和布局,调整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的程序,省级科普场馆由市县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市县级科普场馆,再由省科技厅按条件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

三是放宽科普基地的申报主体条件,原办法中只允许事业单位申报省科普基地,修订后允许企业单位申报。

四是规定了认定次数,将原办法为常年受理认定修订为一年认定一次。

五是实行特事特办机制,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或社会力量兴办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普场馆,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六是对省级科普场馆的考核时间进行修订。

七是在科普场馆管理中增加“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取消其资格的条款。

四、体例结构说明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七章32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修订依据、目的、科普场馆的功能定位、明确分级认定等。

(二)第二章为“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共4条。主要明确了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科普场馆的义务,要求各市县设立财政科普专项对科普场馆进行支持。

(三)第三章为“省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共2条。主要对申报省级科普场馆的单位资质、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细化规定。

(四)第四章为“省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共5条。对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考核的方法及考核结果分类等。

(五)第五章为“省级科普场馆职责”,共5条。主要对省级科普场馆的职责、功能进行细化,对科普场馆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并明确省级科普场馆自觉接受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六)第六章为“扶持和管理”,共9条。主要对科普场馆的支持政策,数据统计工作要求,事项变更管理要求,以及对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等。

(七)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解释单位、对市县出台相关政策的工作要求、本政策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