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将《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海南省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快推进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以下简称“海南中心”)建设,促进海南中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海南中心的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奖励等相挂钩。
第三条 海南中心的考核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年初由省科技厅与海南中心签订“军令状”,重点对海南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收集和加工、对接走访企业、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和成效进行约定;年底由省科技厅对海南中心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水平、机构运营运营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材料报送。海南中心运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二)考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第六条 考核评定等级和结果运用。
评定等级如下:优秀(85分以上,含 85分)、良好(85-70分,含70分)、合格(70-6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运营后补助。
对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省科技厅约谈海南中心主要负责人,并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省科技厅提出更换海南中心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运营团队或运营机构建议,报海南中心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取消其考核等次,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在认定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