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4〕9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有关工作部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琼科〔2022〕233号)停止执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有关工作部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新动能,构建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精英梯队,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企业,是指拥有独创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发展潜能,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企业是指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研发核心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引领作用显著,上市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海南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以下简称“精英行动”企业)认定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精英行动”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精英行动”企业的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自主申报、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精英行动”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实质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申报类型企业的认定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无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优先支持属于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南繁、深海、航天、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企业。

第六条 种子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拥有独创技术。在特定细分领域拥有核心零部件、先进工艺、关键材料或核心软硬件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拥有相关领域的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

(三)具有较强创新发展潜能。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具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优先支持拥有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的企业;

(四)市场发展潜力大。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 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4%;

(六)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企业; 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企业。

第七条 瞪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长速度快。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创新能力强。

1.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4%。

2.企业在其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

3.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不低于10%且三年复合呈正增长。

(三)优先支持拥有国家或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支持近三年内,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个人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支持单位等。

第八条 领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展潜力大。企业拥有知名品牌,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较强,上一年营业收入原则在5亿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和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保持复合正增长。南繁、深海、航天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研发核心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已交社保一年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一般在30人以上,科研设备(含软硬件)原值总额15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领域可放宽条件),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

(三)产业创新引领作用强。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四)上市前景好。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五)优先支持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省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优先支持获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含)以上企业;优先支持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精英行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企业在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做出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经行政决策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分别授予“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财政政策,对“精英行动”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同级同类别的奖励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十二条 向“精英行动”企业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并给予一定财政经费资助,推动高等院所、科研院所与“精英行动”企业对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创建、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对“精英行动”企业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精英行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对“精英行动”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精英行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报备运营过程中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工作总结;

(三)发展状况差,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精英行动”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其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精英行动”企业要自觉接受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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