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加大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41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中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计划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条 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条 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条 申请“精英行动”奖励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精英行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按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研发费用情况。

)将本单位研发项目台账、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投入明细账(辅助账)、相关研发设备采购资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材料采购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等)等研发投入相关资料整理备查。

条 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标准,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对“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

条 研发投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

条 售收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商品收入”为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需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并能反映出“销售商品收入”;

(四)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四)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再次进行现场核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

省科技厅根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资助计划,并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十二条 资助资金分配使用时,要明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科技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接受资金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记入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涉企资助资金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