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业发展,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工作实际,我厅对《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86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修订)

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加快培育一批标杆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中央12号文件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发现一批拥有独创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发展潜能、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种子企业”,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的“瞪羚企业”,遴选一批引领作用大、产业带动强、创新能力强、上市前景好的“领军企业”,培育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精英梯队”,树立科技创新标杆企业,促进政策、人才、技术、资金、公共服务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围绕着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和现代生物医药为重点的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南繁、深海、航天为主的三大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力争到2023年初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精英梯队”,全省“种子企业”达200家,“瞪羚企业”企业达50家,“领军企业”达20家,若干企业进入上市培育库,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化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突破一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居前列的产品,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动力、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科技创新对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申请入库要求和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按照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层次及培育发展目标,从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发展状况等方面分层次择优培育一批标杆企业。

(一)申请入库要求

1.在我省依法设立、实质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申报类型企业的入库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无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优先支持属于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南繁、深海、航天、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企业。

4.由企业自愿自主申报,按择优入库原则进行评选入库。

(二)申请入库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种子企业

(1)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拥有独创技术。在特定细分领域拥有核心零部件、先进工艺、关键材料或核心软硬件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拥有相关领域的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

(3)具有较强创新发展潜能。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具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优先支持拥有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的企业;

(4)市场发展潜力大。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5)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4%;

(6)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企业;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企业。

2.瞪羚企业

(1)成长速度快。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2)创新能力强。

①优先支持拥有国家或省级研究开发机构,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4%。

②企业在其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

③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不低于10%且三年复合呈正增长;优先支持近三年内,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个人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支持单位等。

3.领军企业

(1)发展潜力大。企业拥有知名品牌,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较强,一年营业收入原则在5亿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和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保持复合正增长。南繁、深海、航天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2)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研发核心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已交社保一年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一般在30人以上,科研设备(含软硬件)原值总额15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领域可放宽条件),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

(3)产业创新引领作用强。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4上市前景好。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5)优先支持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省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优先支持获国家科技奖励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含)以上企业;优先支持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四、入库管理要求

(一)申请入库程序。省科技管理部门发布年度入库申请通知,企业向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做出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管理部门。

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行政决策后,择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种子企业”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授予“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报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工作专班审定后,分别授予“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二)入库企业有效期及评估要求。经批准入库的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主动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不提出评估申请或评估不通过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退出机制。已入库的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对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1.在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未及时报备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如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工作总结;

4.发生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的;

5.发展状况差,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

6.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五、培育和支持措施

(一)加强对接服务。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精英行动”入库企业优先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并给予一定财政经费资助,推动高等院所、科研院所与入库企业对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领军企业实行重点联系制度,对瞪羚企业、种子企业加强联系服务,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政策,倾听企业需求,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入库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加大对入库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基础上,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分类别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奖励,鼓励入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级同类别的奖励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激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

(三)加大对入库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优先支持入库企业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优先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等,加强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技术交叉融合创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抢占产业竞争先机,掌握发展主动权。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入库企业加强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确定一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定位、发展前景较好、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入库。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新板上市。支持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进入创新层、精选层并转板上市。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琼科贷”等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优先将入库企业纳入到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加大扶持力度。

)强化人才支撑。优先支持入库企业人才承担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培育造就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提升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的协同发展水平。

六、组织实施

(一)完善培育工作体系。科技厅负责全省入库企业评选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入库企业培育;各市、县科技部门结合自身产业基础及优势,制定本地区精英行动落实计划、企业培育方案扶持措施,择优选择一批具备一定条件企业进行帮扶,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推动其加快成长。

(二)定期开展评估总结。加强对入库企业培育情况的评估,科学跟踪反映入库企业发展态势,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信息,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入库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培育企业运行动态,督促辖区内的入库企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发展计划。

(三)严格组织管理。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加强申报入库过程管理,充分了解和掌握申报企业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做好筛选审查工作,对申报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四)加大培育宣传力度。加大对入库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选择一批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各市、县科技部门负责面向广大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加大最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宣讲普及和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本通知自9月6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琼科2021233)停止执行。